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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綠電ETF : 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時間:2023年02月13日 11:10:26 中財網

    原標題:綠電ETF : 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釋義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 1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25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資 .............................................................................................................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財產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63
    第二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 65
    第二十二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 6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項 ............................................................................................................. 6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鸷贤斒氯税凑铡痘鸱ā?、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鹜顿Y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為指數基金,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面臨跟蹤誤差控制未達投資目標、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服務、成份券停牌等潛在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規定的免責條款、第二十二部分規定的爭議處理方式。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相關決議的通知》等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不會違反任何前述規定;承諾用于基金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諾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積極履行反洗錢職責,不借助本業務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諾,其不屬于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不位于被聯合國、中國有權機關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有權機關制裁的國家和地區。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六、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3號——指數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7、直銷機構: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銷機構:指發售代理機構和/或申購贖回代理機構
    29、發售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30、申購贖回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機構 31、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2、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鸬牡怯洐C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0、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1、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2、《業務規則》: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和規定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贖回對價的行為
    46、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購對價: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48、贖回對價: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或其他對價
    49、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0、元:指人民幣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52、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3、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4、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6、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8、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金融公司)出借證券,證券金融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交易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 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 2%。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億份。

    六、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

    本基金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標的指數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綠色電力指數。

    九、基金份額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為本基金增設新的份額類別。新的份額類別可設置不同的申購費、贖回費等其他條件,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規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 3種方式認購本基金。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發售代理機構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的認購。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本基金的發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相關公告中列明。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鹫J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資金和股票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記機構予以凍結。

    三、基金份額認購數額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者的認購數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鸸芾砣嗽谑盏街袊C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鸸芾砣藨獙⒒鹉技陂g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時將已凍結的股票解凍?;鸸芾砣瞬怀袚嚓P股票凍結期間交易價格波動的責任。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 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申購與贖回的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鹜顿Y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但在基金申請上市期間,可暫停辦理申購、贖回;具體申購、贖回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基金采用“份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業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根據相應的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申購對價?;鸱蓊~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投資者可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或者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清算交收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證券交易所最新的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的清算交收具體規則請參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證券交易所最新的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申購贖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處理規則等進行調整,并在至少一種規定媒介或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1、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基金管理人綜合考慮對投資組合跟蹤誤差的影響以及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市場變化以及投資者需求等因素對基金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數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鸸芾砣嘶谕顿Y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贖回對價及費用
    (1)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2)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未來,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申購贖回清單計算和公告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3)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可按照一定的標準收取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相關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申購贖回代理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8、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未能公布申購贖回清單或開市后發現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或開市后發現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計算錯誤。

    9、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時。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3、5-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對價。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6、因異常情況導致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編制不當或未能公布。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其他申購贖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2、ETF聯接基金是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 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聯接基金,聯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現金特殊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3、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集合申購業務的相關規則。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本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履行適當程序后,開通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相關業務,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場外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及規則等相關事項屆時將另行公告。

    十、基金份額折算
    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據需要(如變更標的指數),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鸱蓊~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后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占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鸱蓊~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鸱蓊~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鸸芾砣藨推渚唧w事宜進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一、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等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非交易過戶、質押、凍結與解凍等業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二、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交易型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本基 金管理人有權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屆時將發布公告予以披露 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1、基金場內資產凈值不低于 2億元;
    2、基金場內份額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三、基金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項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本基金將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變更為跟蹤標的指數的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名稱相應變更為“華夏中證綠色電力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可變更本基金的登記機構并相應調整申購贖回業務規則?;鹱兏木唧w安排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四、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業務規則內容進行調整的,本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市交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號院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設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文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100年
    聯系電話: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基金份額持有人洗錢風險狀況,采取相應合理的控制措施;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對價;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號院 1號樓 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朱鶴新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國辦函[1987]1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4893479.6573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對價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根據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對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進行認購、申購,并及時履行因認購、申購可能產生的減持規定相關義務;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地更新和補充,并保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鸱蓊~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調整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5)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6)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 ETF的一只或多只聯接基金、本基金的聯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購或其他方式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
    (7)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代銷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8)經履行適當程序,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9)基金在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開通場外申購贖回等業務;
    (10)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11)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懿慌纱韺姹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會議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只鸱蓊~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姹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要求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關于本基金的聯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相同的聯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鑒于本基金和聯接基金的相關性,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行使目標 ETF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權、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占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本基金聯接基金的持少于本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可對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權。

    如本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親自出席/出具書面表決意見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出具書面表決意見,并有權按照所持有的聯接基金基金份額對應的本基金份額參與投票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托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

    十、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 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 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四)新任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五)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鸸芾砣宋衅渌麢C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目前,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辦理。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證券賬戶或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和相關業務規則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 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 2%。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非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注冊或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策略及適當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實現基金投資目標。

    1、完全復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復制法,即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構建基金的股票投資組合,并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相應地調整。

    2、替代性策略
    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全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發或被吸收合并;(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6)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化;(8)其他基金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的股票或可能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3、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對于存托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篩選相應的存托憑證投資標的。

    4、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有權投資于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和國債期貨。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此基礎上,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衍生品合約,以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鸸芾砣藢⒏鶕徤髟瓌t,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范期權投資的風險。

    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鸸芾砣藢⒊浞挚紤]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5、債券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6、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對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深入分析與研究,重點選擇有較好盈利能力或成長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并在對應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進行投資,以分享正股上漲帶來的收益。同時,本基金測、并通過實地調研等方式確認上市公司對轉股價的修正和轉股意愿。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選擇相對價值低估的資產支持證券類屬或個券進行投資,并通過期限和品種的分散投資降低組合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提前償付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同時,依靠紀律化的投資流程和一體化的風險預算機制控制并提高投資組合的風險調整收益。

    8、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利用融資買入證券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資金使用效率,以融入資金滿足基金現貨交易、期貨交易、贖回款支付等流動性需求。
    為了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范并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需要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購贖回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范圍、期限和比例。

    未來,隨著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在不改變投資目標及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14)基金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B、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C、最近 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 2億元;
    D、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6)、(9)、(10)、(17)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17)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證券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綠色電力指數。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綠色電力指數收益率。

    未來若出現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價格波動等指數編制方法變動之外的因素致使標的指數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數編制機構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更換基金標的指數、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就上述事項表決未通過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自指數編制機構停止標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至解決方案確定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指數編制機構提供的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指數信息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維持基金投資運作。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為股票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鸸芾砣斯芾磉\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于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后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采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并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征因素的影響。特征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征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采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并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并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于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或推薦估值凈價估值。對于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截止日(含當日)后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協議或合同利率逐日確認利息收入。

    5、投資證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估值。

    (2)股指期貨合約和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3)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6、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按照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提供的估值價格數據。

    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參照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確保估值的公允性。

    11、其他資產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鸸芾砣嗣總€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

    4、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負責進行復核?;鸸芾砣藨诿總€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凈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六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費、券商傭金、融資費、轉融通費用、證券賬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9、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0、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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