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和享均衡養老三年持有期混合(FOF) : 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原標題:招商和享均衡養老三年持有期混合(FOF) : 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財產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1 第二十部分 違約責任................................................................................................... 83 第二十一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項 ............................................................................................... 8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鸷贤斒氯税凑铡痘鸱ā?、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鹜顿Y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設置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為三年,相應基金份額在最短持有期內不可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因此投資者面臨在最短持有期內不能贖回及轉換轉出基金份額的風險。請投資者合理安排資金進行投資。 七、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部分。 八、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九、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可能面臨存托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存托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十、本基金名稱中包含“養老”字樣,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鸸芾砣瞬灰匀魏畏绞奖WC本基金投資不受損失,不保證投資者一定盈利,不保證最低收益,也不保證能取得市場平均業績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本基金存在無法獲得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十一、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可以啟動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章節。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并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年 8月 28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為投資人開立基金交易賬戶,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發售、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及提供基金交易賬戶信息查詢等活動 24、銷售機構: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鸬牡怯洐C構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n為自然數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 37、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三年最短持有期,對于每份基金份額,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最短持有期限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 38、年度對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續日歷年中的對應日期,若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該日歷年實際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39、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業務規則》:指本基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業務的相應規則 41、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4、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6、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8、元:指人民幣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基金份額、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2、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4、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6、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7、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58、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申報,買賣滬港通、深港通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專門賬戶 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60、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招商和享均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類別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投資人每筆認購/申購/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需至少持有滿三年,在三年最短持有期內不能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 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三年最短持有期,投資者認購、申購或轉換轉入基金份額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下同)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對日的前一日的期間內不得贖回或轉換轉出。投資人的每筆認購/申購/轉換轉入申請確認的基金份額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或該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三年后的年度對日(含該日)起方可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資產配置和基金優選,在控制產品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億份。 六、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額認購費的具體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的類別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基金份額的銷售、調低基金份額的費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等,此項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調整實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鹫J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小數點 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歸入基金財產。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于 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鸸芾砣藨獙⒒鹉技陂g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交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鹜顿Y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但本基金對于每份基金份額設定三年最短持有期,在三年最短持有期內不能提出贖回及轉換轉出申請。投資人的每筆認購/申購/轉換轉入申請確認的基金份額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三年后的年度對日(含該日)起方可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開放日的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暫停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港股通交易規則變更、新的業務發展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對日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受理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仨氃谛乱巹t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受理。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 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提前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3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購、贖回申請及基金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于投資人的過錯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對上述業務的辦理時間、方式等規則進行調整?;鸸芾砣藨谛乱巹t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也可以對基金的總規模進行限制,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 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則依規定執行。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舍去尾數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舍去部分歸入基金財產。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舍去尾數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舍去部分歸入基金財產。 4、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 費。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天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費,并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列示?;鸸芾砣丝梢愿鶕痘鸷贤返募s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且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并進行公告。 8、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時。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 3、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所投資的基金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8、占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申購。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1、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蛲V菇邮苜I入申報,或者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8、10、11、12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贖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7、占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贖回。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 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 4項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且基金管理人決定部分延期贖回的,在單個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可以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10%的部分進行延期辦理。對于其余當日未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未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量占未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暫停申購或贖回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辦理轉托管的銷售機構因技術系統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暫停該業務或者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托管申請。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解凍和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鸱蓊~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并在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六、基金份額的轉讓 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購、贖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進行轉讓。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設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2]10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3.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義直接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其他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參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無需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需將表決意見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基金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8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九層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時間:2009年 1月 15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9]1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34,998,303.4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應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 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名或蓋章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日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代表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票權利,無需事先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鸸芾砣诵鑼⒈頉Q意見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見,并將表決意見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鹜顿Y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參與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相關投票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無需事先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鹜顿Y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及《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調整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復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懿慌纱韺Ρ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 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只鸱蓊~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Ρ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賬戶和側袋賬戶的,應分別由主袋賬戶、側袋賬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賬戶的,側袋賬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約定。 十、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和表決條件等內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 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 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 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務,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相關職責,并保證不做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繼續履行相關職責期間,仍有權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基金管理費或基金托管費。 四、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鸸芾砣宋衅渌麢C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 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通過資產配置和基金優選,在控制產品風險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包括 QDII基金、商品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憑證(包含主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股票和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含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本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6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投資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10%。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5%,投資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 20%。 本基金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和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目標配置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0%,上述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可在向上 5%、向下 10%的范圍內調整,即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在 40%-55%之間。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其中,對于上述權益類資產中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類型:(1)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末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待履行相應程序后,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目標風險策略來進行投資品種的大類資產配置。本基金根據特定的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非權益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組合風險。本基金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和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目標配置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0%,上述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可在向上 5%、向下 10%的范圍內調整,即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在 40%-55%之間。在基于目標風險策略應用過程中,本基金根據既定的風險預算對投資組合進行目標約束,并根據該風險預算目標來調整組合中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將整個投資組合維持在相對穩定的市場風險暴露。 2、基金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管理規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業績優良、采取穩健投資策略的基金,以充分分享證券市場成長帶來的收益。 (1)構建備選基金池 首先,本基金可投資的子基金需滿足:1)子基金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 2年,最近 2年平均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 2億元;子基金為指數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種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 1億元;2)子基金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經理最近 2年沒有重大違法違 規行為;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被投資子基金條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其次,本基金采用定量方法篩選出部分業績優良的基金構成備選基金池。該模塊從選股能力、擇時能力、風險分散能力三個不同的角度分別對基金進行業績評估。分別根據上述三項指標的計算結果按數值大小對所分析的基金進行排序,每只基金三項指標的排序之和為基金的綜合得分。本基金將選取綜合得分前 50%的基金進入基金備選池。 (2)構建核心基金池 對基金備選池中的基金,本基金進一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對基金的投資組合、市場適應性、流動性規模等的量化分析,以及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團隊等的考察,對備選基金的業績增長潛力和持續盈利能力形成綜合評價。評價指標按得分高低排序,綜合得分排序前 50%的基金進入核心基金池,作為下一步構建基金組合的主要投資對象。 (3)構建基金投資組合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預先設定的資產配置策略,根據對基金投資資產市場的行情發展趨勢和投資機會的判斷,結合基金規模、成立時間、流動性、投資成本、資產規模選擇核心基金池中投資風格和組合資產符合市場預期的基金構建基金組合。 1)在股票型基金選擇上: 對于無明確投資方向的主動管理股票型基金,結合定性、定量分析,篩選績優基金。重點考察各基金的超額收益能力,基金經理的業績穩定性,基金的合理運作規模和申購贖回情況,基金的風險指標和相對收益排名等多項指標?;鸾浝砀鶕袌鰧嶋H情況,對包含上述指標在內的各項指標進行動態調整,優選有獲取超額收益的基金進行投資。 對于有明確投資方向的主動管理股票型基金和指數基金,重點考察基金投資范圍的透明度、風格明確程度、跟蹤誤差和超額收益獲取能力、累計偏離、基金規模、相關投資方向或指數是否有明確代表性、是否開放申購贖回、費用水平等因素,選擇優勝者進行投資。 2)在符合權益類資產標準的混合型基金的選擇上: 重點考察基金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業績可持續性。在基金篩選指標上,重點考察基金的擇時能力、業績持續穩定性、長期超額收益情況、風險控制能力等。 3)在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的選擇上: 重點選擇具備有效抵御通脹,有合理基金規模、與其他資產的相關度低的基金。 4)在債券型基金的選擇上: 對債券型基金主要考察其長期超額收益獲取能力,選擇長期投資業績領先、基金規模合理、流動性較好、持有債券的平均久期與市場環境相適應、可以準確識別信用風險并且投資操作風格與當前市場環境相匹配的基金進行投資。 (4)投資組合的動態調整 建立基金投資組合后,基金管理人將定期檢查組合中各基金的業績表現、觀察組合的特性以及各基金的基本面變化(包括基金經理的變動、基金管理公司的變化、基金投資風格的改變和基金的規模的變化等),并結合大類資產配置策略的調整情況,決定是否對基金組合進行重新評估和調整,努力實現風險控制前提下基金資產的最大增值。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個股自下而上的選擇。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業務是否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產業政策方向;其次分析公司的核心技術或創新商業模式是否具有足夠的市場空間,公司的盈利模式、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及其發展的穩定性;此外還將評估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結構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長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選取具備良好業績成長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港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除適用上述股票投資策略外,還需關注: (1)香港股票市場制度與大陸股票市場存在的差異對股票投資價值的影響,比如行業分布、交易制度、市場流動性、投資者結構、市場波動性、漲跌停限制、估值與盈利回報等方面; (2)人民幣與港幣之間的匯兌比率變化情況。 5、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債券投資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結構策略、個券選擇策略和相對價值判斷策略等,對于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信用債等投資品種,將根據其特點采取相應的投資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據國內外的宏觀經濟形勢、經濟周期、國家的貨幣政策、匯率政策等經濟因素,對未來利率走勢做出預測,并確定本基金投資組合久期的長短。 (2)期限結構策略 根據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國家的貨幣政策、匯率政策、貨幣市場的供需關系、投資者對未來利率的預期等因素,對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及變動幅度做出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包括:向上平行移動、向下平行移動、曲線趨緩轉折、曲線陡峭轉折、曲線正蝶式移動、曲線反蝶式移動,并根據變動趨勢及變動幅度預測來決定信用投資產品組合的期限結構,然后選擇采取相應的期限結構策略。 (3)個券選擇策略 通過分析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各期限段品種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動等因素,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并結合流動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種市場因素進行分析,綜合評判個券的投資價值。在個券選擇的基礎上,構建模擬組合,并比較不同模擬組合之間的收益和風險匹配情況,確定風險、收益匹配最佳的組合。 (4)相對價值判斷策略 根據對同類債券的相對價值判斷,選擇合適的交易時機,增持相對低估、價格將上升的債券,減持相對高估、價格將下降的債券。 (5)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風險、獲取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本基金在對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條款和標的公司基本面進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利用定價模型進行估值分析,投資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獲取穩健的投資回報。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從五個方面綜合定價,選擇低 和提前還款因素。 7、存托憑證投資策略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于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托憑證的投資。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適當程序后,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并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本基金資產的 80%。 (2)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60%,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本基金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和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目標配置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50%,上述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可在向上 5%、向下 10%的范圍內調整,即權益類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在 40%-55%之間。對于上述權益類資產中的混合型基金主要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類型:1)基金合同中明確規定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為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2)根據基金披露的定期報告,最近四個季度末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 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5)本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5%。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準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資指數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 1億元;本基金投資除指數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的,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 2年,最近 2年平均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 2億元。 (8)本基金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9)每個交易日日終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股和 H股合并計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存托憑證,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股和 H股合并計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資的基金份額),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1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8)本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 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于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所投資基金暫?;蜓悠谵k理贖回申請、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2)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資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10%。 (24)本基金僅投資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合計不超過 20%。 (2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款第(3)、(4)項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除第(3)、(4)、(6)、(9)、(16)、(21)、(22)項以外,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鹜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重大關聯交易,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變更后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債綜合(全價)指數收益率×45%+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50%+恒生綜合指數收益率(經匯率調整后)×5%。 中債綜合(全價)指數的樣本范圍涵蓋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成份債券包括國家債券、企業債券、央行票據等所有主要債券種類,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能夠反應中國債券市場的總體走勢。滬深 300指數選樣科學客觀,行業代表 性好,流動性高,抗操縱性強,是目前市場上較有影響力的股票投資業績比較基準,適合作為本基金的股票基金投資的業績基準。恒生綜合指數由恒生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及發布,采用流通市值加權法計算,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設置為 10%,是反映香港股市價格走勢最有影響的股價指數?;诒净鸬耐顿Y范圍和投資比例限制,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忠實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