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utton id="bzn74"><acronym id="bzn74"><input id="bzn74"></input></acronym></button>

  2. <tbody id="bzn74"><pre id="bzn74"></pre></tbody>

  3. <tbody id="bzn74"><pre id="bzn74"></pre></tbody>

  4. 綠電ETF : 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時間:2023年02月13日 11:26:10 中財網
    原標題:綠電ETF : 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 2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 3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 8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 1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1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9
    十一、基金費用 ............................................................................................................................. 20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 21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 22
    十五、禁止行為 ............................................................................................................................. 22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23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 23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 25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 25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 25

    鑒于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順義區安慶大街甲 3號院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 8層
    法定代表人:楊明輝
    成立時間:1998年 4月 9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6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2.38億元人民幣
    經營范圍:1、基金募集;2、基金銷售;3、資產管理;4、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5、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0號院 1號樓 6-30層、32-42層
    法定代表人: 朱鶴新
    成立時間:1987年 4月 20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25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肆佰捌拾玖億叁仟肆佰柒拾玖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整 經營范圍: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有效期至 2020年 09月 09日);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提供保管箱服務;結匯、售匯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黃金業務;黃金進出口;開展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原則和解釋
    (一)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7號〈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訂立。

    (二)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托管人和華夏中證綠色電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四)解釋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協議的所有術語與《基金合同》的相應術語具有相同含義。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基金還可投資于非成份股(含存托憑證、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注冊或核準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貨幣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債券回購等)、銀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于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6)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3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10%;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沖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5)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95%;
    (17)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證券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應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范圍;
    B、參與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 30%; C、最近 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凈值不得低于 2億元;
    D、本基金參與證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8)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1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6)、(9)、(10)、(17)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17)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證券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本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自動遵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應遵守審慎經營原則,配備專門的技術系統和管理人員,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業務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基金托管人將對基金參與出借業務進行監督和復核。

    (三)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復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三)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復查?;鸸芾砣藢鹜泄苋颂崾镜倪`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鹜泄苋税l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七)基金管理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律法規,不參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擴散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主動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戶身份識別與盡職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客戶資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相關管理規定。對具備合理理由懷疑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的客戶,基金托管人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規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托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鹜泄苋藢鸸芾砣送ㄖ倪`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結算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托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的規則和流程辦理股票的凍結與過戶,最終將投資者申請認購的股票過戶至基金證券賬戶。

    (三)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對價的現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對價的現金部分,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鸸芾砣瞬坏眉俳璞净鸬拿x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賬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托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賬戶,基金托管人負責該賬戶銀行預留印鑒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賬戶開立和賬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五)基金證券賬戶、結算備付金賬戶及其他投資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鹜泄苋撕突鸸芾砣瞬坏贸鼋杌蜣D讓本基金的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六)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鸸芾砣舜砘鸷炇鹩嘘P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內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托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至少 20年。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紙質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基金托管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下稱“授權通知”),載明基金管理人有權發送指令的人員名單(以下稱“指令發送人員”、“被授權人”)及各個人員的權限范圍?;鸸芾砣藨蚧鹜泄苋颂峁┲噶畎l送人員的人名印鑒的預留印鑒樣本和簽字樣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授權通知應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鸸芾砣讼蚧鹜泄苋税l送授權通知后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權通知自基金托管人電話確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時間?;鸸芾砣嗽诖撕?3個工作日內將授權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通知及其更改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指令發送人員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內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投資指令。相關登記結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結算通知視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
    1、指令由“授權通知”確定的指令發送人員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傳真的方式或其他雙方確認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對于指令發送人員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該通知并與管理人電話確認,則對于此后該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并依據相關業務規則發送指令。指令發出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審核職責,對指令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鹜泄苋嗽诮邮苤噶顣r,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通過肉眼辨識印鑒是否與授權通知相符等進行表面真實性的檢查,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異的,即視為通過表面審查。

    對合法合規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不得不合理延誤。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實上未經授權、欺詐、偽造、變造或未能及時提供授權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執行有關指令或拒絕執行有關指令而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財產或任何第三方帶來的損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協議約定盡形式審核義務執行指令而造成損失的情形除外。

    4、基金托管人不負責審查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同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文件資料合法、真實、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或給任何第三人帶來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鹜泄苋擞纱嗽馐艿膿p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

    5、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后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經有權人員簽字并加蓋預留印鑒后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在發送指令時,應為基金托管人執行指令留出執行指令時所必需的時間(不少于 2小時)。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未能留出足夠的執行時間,致使指令未能及時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錯誤、無投資行為的指令、預留印鑒錯誤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對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經基金托管人核對確認后方能執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應當不予執行或暫緩執行,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發出上述通知后仍未變更或撤銷相關指令,基金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鸬你y行存款賬戶有足夠的資金余額,確?;鸬淖C券賬戶有足夠的證券余額。對超頭寸的指令,以及超過證券賬戶證券余額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確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損害,基金托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對基(七)被授權人員及授權權限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若對授權通知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發送人員的名單的修改,及/或權限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 1個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權通知的文件應由基金管理人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若由授權簽字人簽署,還應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書?;鸸芾砣藢κ跈嗤ㄖ男薷膽斠詡髡娴男问桨l送給基金托管人,同時電話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變更通知后應向基金管理人電話確認?;鸸芾砣藢κ跈嗤ㄖ膬热莸男薷淖曰鹜泄苋穗娫挻_認后于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起生效。通知載明的生效時間不得早于電話確認時間?;鸸芾砣嗽诖撕?3個工作日內將對授權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代理本基金證券、期貨買賣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1、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
    (1)資金雄厚,信譽良好。

    (2)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規行為而受到有關管理機關的處罰。

    (3)內部管理規范、嚴格,具備健全的內控制度,并能滿足本基金運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備基金運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訊條件,交易設施符合代理基金進行證券交易的需要,并能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務。

    (5)研究實力較強,有固定的研究機構和專門研究人員,能及時、定期、全面地為基金提供宏觀經濟、行業情況、市場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報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務,并能根據基金投資的特定要求,提供專題研究報告。

    2、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據以上標準進行考察后確定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鸸芾砣伺c被選擇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鸸芾砣藨獙⑽袇f議(或交易單元租用協議)的原件及時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關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專用交易單元的號碼、券商名稱、傭金費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其中交易單元租用應至少在首次進行交易的 10個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單元退租應在次日內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本基金股指期貨交易的期貨經紀機構,并與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其他事宜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執行,若無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有關證券買賣、證券經紀機構選擇的規則執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資于證券發生的所有場內、場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負責根據相關登記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辦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資金透支、超買或超賣等情形的,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鸸芾砣送庠诎l生以上情形時,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按時支付清算款時,責任方應對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資金清算,如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則基金托管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5、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鸬馁Y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鸸芾砣嗽诎l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對于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應在當天 15:00前發送;對于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則指令需提前 2個工作小時發送,并相關付款條件已經具備。

    對于新股申購網下公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將新股申購指令發送給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于 T日上午 10:00時。

    對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實行 T+0非擔保交收的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日 14:00前將劃款指令發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傳輸不及時,致使資金未能及時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所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損失賠償范圍按照雙方簽署的《托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處理。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絕執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對本基金的資金、證券賬目及交易記錄進行核對。

    (四)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資金清算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場內份額 T日的申購贖回發生的證券交收由登記機構在 T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應在 T+1日開盤前核對登記機構發送的證券余額;基金托管人在 T+1日辦理現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與代辦證券公司在 T+2日內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據登記機構、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辦理資金的劃撥。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處理。

    場外實物申購贖回的清算交收方式如下:T日的申購贖回發生的證券交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 T+1日收市后完成,基金托管人應在 T+2日開盤前核對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證券余額?,F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的清算于 T+1日辦理,基金托管人根據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通知或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依據登記結算機構的最新規則于 T+2日起辦理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和現金替代退補款的交收,如果登記結算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艘部山泤f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3、如果登記機構相關的結算交收業務規則發生變更,則按最新規則辦理?;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艘部山泤f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八、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鸱蓊~凈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估值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凈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鸸芾砣藨诿總€估值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凈值,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鹜泄苋藨獙糁敌畔⒂嬎憬Y果進行復核,并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含第四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凈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估值錯誤處理原則:(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7、由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基金管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凈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鹜泄苋藢ξ催_成一致意見的基金凈值計算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規定網站上?;鹫心颊f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鸸芾砣藨斣诿磕杲Y束之日起 3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鸸芾砣藨斣谏习肽杲Y束之日起 2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鸸芾砣藨斣诩径冉Y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并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痘鸷贤飞Р蛔?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并登載在規定網站和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托管人無需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將該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潤根據持有該基金份額的數量按比例向該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潤采用期末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應該符合《基金合同》關于收益分配原則的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應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將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復核通過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達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將收益分配方案及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對外公告其擬訂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協助基金管理人實施該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證據證明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當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同期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達到 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诒净鸬男再|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8、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現金紅利金額的數據,在紅利發放日將分紅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戶。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恪守保密的義務?;鸸芾砣伺c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在其公開披露之前,先行對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對自身聘請的外部法律顧問、財務顧問、審計人員、技術顧問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職責?;鸸芾砣撕突鹜泄苋素撚蟹e極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時限披露的義務。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基金凈值信息、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清算報告、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投資股指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國債期貨的相關公告、投資股票期權的相關公告、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公告、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相關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規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與備查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6、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蜓舆t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凈值信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采取補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恢復辦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報告
    基金托管人應按《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每個上半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在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分別出具托管人報告。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據與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 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后,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系托管人協商解決。

    (三)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之外的其他基金費用,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

    (四)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包括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費用,不得從任何基金財產中列支。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五)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中國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于每半年度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對于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后 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登記機構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并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鹜泄苋瞬坏脤⑺9艿幕鸱蓊~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并應遵守保密義務。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為 20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本協議第十條的約定對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檔案履行保密義務。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鹜泄苋藨o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仍應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鸸芾砣藨o予積極配合,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事宜見《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


    十五、禁止行為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禁止的行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調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從其規定。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托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變更后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托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或《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行清算。


    十七、違約責任和責任劃分
    (一)本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本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于直接損失。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資權而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六)違約行為雖已發生,但本協議能夠繼續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

    (七)為明確責任,在不影響本協議本條其他規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由于如下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明確如下: 1、由于下達違法、違規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指令發送人員在授權通知載明的權限范圍內下達的指令所導致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即使該人員下達指令并沒有獲得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授權(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銷或變更授權權限后未能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對指令上簽名和印鑒與預留簽字樣本和預留印鑒進行表面真實性審核,導致基金托管人執行了應當無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4、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財產(包括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
    5、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其應收取的管理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承擔對基金托管人應收取的托管費數額計算錯誤的責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復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則基金托管人也應承擔未正確履行復核義務的相應責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由責任方承擔由此給基金財產、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受損害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若由于雙方原因導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則及時清算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對造成的直接損失合理分擔責任; 8、在資金交收日,基金資金賬戶資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購以外的其他資金交收義務,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額方可用于新股申購。如果因此資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購失敗或者新股申購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因此提出賠償要求,相關法律責任和
    十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按普通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注冊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之日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三)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協議正本一式陸份,協議雙方各執貳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協議的簽訂
    見簽署頁。


      中財網
    各版頭條
    久久综合五月天
    1. <button id="bzn74"><acronym id="bzn74"><input id="bzn74"></input></acronym></button>

    2. <tbody id="bzn74"><pre id="bzn74"></pre></tbody>

    3. <tbody id="bzn74"><pre id="bzn74"></pre></t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