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養老目標2045三年混合發起(FOF) : 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原標題:廣發養老目標2045三年混合發起(FOF) : 廣發養老目標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轉型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財產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8 第二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 90 第二十二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 9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項 ............................................................................................................. 9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9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范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基金中基金估值業務指引(試行)》、《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鸷贤斒氯税凑铡痘鸱ā?、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鹜顿Y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名稱中包含“養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 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發生虧損。 七、投資者認/申購本基金每筆份額后需至少持有三年方可贖回,即在三年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請投資者合理安排資金進行投資。 八、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中披露的下滑曲線進行調整,實際投資與預設的下滑曲線可能存在差異。 九、本基金可投資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但會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投資策略的需要進行調整,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 十、本基金資產若投資于港股,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十一、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存托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于境內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投資存托憑證的特殊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十二、紅利再投資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起始日,按原份額的持有期起始日計 算。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中基金(FOF):指將 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基金 5、股票型基金:指將 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股票的基金 6、債券型基金:指將 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債券的基金 7、貨幣市場基金: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 8、混合型基金:指投資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額,并且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比例不符合本釋義第 4項、第 5項、第 6項規定的基金 9、商品基金:指主要投資于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商品現貨合約、商品期貨合約等商品類資產的基金 10、另類投資基金:指主要投資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和商品以外其他資產(包括但不限于 REITs等)的基金 11、香港互認基金: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運作和公開銷售,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內地公開銷售的單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 1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3、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14、招募說明書:指《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15、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及其更新 16、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7、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并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9、《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年 8月 28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0、《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并經 2020年 3月 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1、《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2、《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3、《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2014年 9月 26日頒布并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4、《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6年 9月 30日頒布并實 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5、《互聯互通指引》:指中國證監會 2016年 10月 11日頒布并實施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26、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27、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28、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9、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30、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31、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32、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3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34、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35、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36、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37、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銷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38、銷售機構: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9、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40、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鸬牡怯洐C構為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41、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2、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 46、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47、年度對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在后續日歷年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歷年實際不存在對應日期或該對應日期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 至下一工作日 4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可以不開放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4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1、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3、《業務規則》:指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關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7、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8、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9、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60、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61、元:指人民幣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投資基金、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65、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余額總數 66、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67、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69、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0、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71、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72、發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承諾認購發起資金的金額不少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證券投資基金 73、發起資金:指用于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經理,同時也可以包括基金經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員)等人員的資金,發起資金的金額不少于一千萬元人民幣 74、發起資金提供方: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法律法規修訂后,如適用本基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后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廣發養老目標日期 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二、基金的類別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1、三年持有期 本基金每個開放日開放申購,但投資人每筆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需至少持有滿三年,在三年持有期內不能提出贖回申請。 對于每份基金份額,三年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對申購份額而言,下同)起至對應的第三年的年度對日(不含)的持有期間,如不存在該年度對日或該年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則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2、在目標日期2045年12月31日次日(即2046年1月1日),在不違反 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將自動轉型為“廣發錦?;旌闲突鹬谢穑‵OF)”,屆時本基金將轉為每日開放申購贖回的運作模式及變更基金名稱,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轉型安排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鸱蓊~持有人在轉型前申購本基金,至轉型日持有基金份額不足三年的,在轉型日之后(含轉型日)可以提出贖回申請,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下行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精選不同資產類別中的優質基金,結合基金的下滑曲線和市場環境合理配置權重,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五、發起資金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認購本基金的發起資金金額不少于 1000萬元人民幣,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年提前終止的情況除外),其中,發起資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法規或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基金發起資金的認購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1000萬份,最低募集金額為 1000萬元人民幣。 七、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 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官網公示的基金銷售機構名錄。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旦被注冊登記機構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表中列示?;鹫J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小數點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制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的募集規模上限進行限制,具體限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如果募集期限屆滿,單一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比例(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等人員出資認購的基金份額除外)達到或者超過 50%,基金管理人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該投資者的認購申請,以確保其持有基金份額比例低于 50%。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并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鸸芾砣藨獙⒒鹉技陂g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繼續存續的,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萬元人民幣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解決方案包括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個月內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四、基金的自動終止 本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之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2億元人民幣,基金合同自動終止。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執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鸸芾砣丝筛鶕闆r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鹜顿Y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可以不開放申購與贖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對應的第三年的年度對日(含該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在目標日期 2045年 12月 31日次日(即 2046年 1月 1日),在不違反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情況下,本基金將自動轉型為“廣發錦?;旌闲突鹬谢穑‵OF)”,屆時本基金將轉為每日開放申購贖回的運作模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轉型前申購本基金,至轉型日持有基金份額不足三年的,在轉型日之后(含轉型日)可以提出贖回申請,不受三年持有期限制。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后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鸸芾砣吮仨氃谛乱巹t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本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將在 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3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4日后(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購不生效,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于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鹕曩彽却胧?,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或比例限制?;鸸芾砣吮仨氃谡{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 4位,小數點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 T+3日內披露。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披露。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凈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0%的贖回費,并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鸸芾砣丝梢栽诨鸷贤s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8、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應當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并計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9、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鸸乐档墓叫?,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或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占基金資產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申購、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8、因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使用完畢而暫?;蛲V菇邮苜I入申報,或者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8、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占基金資產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贖回、暫停上市或二級市場交易停牌、延期辦理贖回、延緩支付贖回對價,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7、發生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機構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或者發生其他影響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鸱蓊~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若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該比例以上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賬戶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 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賬戶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鸸芾砣藬M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的凍結和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鸱蓊~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并可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十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環島東路 3018號 2608室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設立日期:2003年 8月 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3]91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4,097.8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或對被投資基金行使份額持有人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或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除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之外的基金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7)委托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和基金份額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94,387,791,241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鹭敭a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監管機構、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要求,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需要提供的情況除外;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鸱蓊~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銷售機構就委托人風險承受能力、反洗錢等事項進行的盡職調查;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并表決?;鸱蓊~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如今后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據廣發目標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線模型影響因素的變化相應調整下滑曲線不屬于變更基金投資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范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9)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票權利;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鸸芾砣藳Q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鹜泄苋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鸱蓊~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懿慌纱韺姹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F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于第 1款第(2)項、或者第 2款第(3)項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后、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3、在不與法律法規沖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并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采用書面、網絡、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鸸芾砣撕突鹜泄苋司懿怀鱿蛑鞒只鸱蓊~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鸸芾砣嘶蚧鹜泄苋瞬怀鱿髸?,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鸸芾砣嘶蚧鹜泄苋司芘纱韺姹頉Q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參與表決的特別約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參與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票權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將表決意見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見,并將表決意見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規對于本基金參與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程序或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賬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后、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賬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 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執行,且該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 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執行,且該決議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 總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三、本部分關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相應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托管協議。 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鸸芾砣宋衅渌麢C構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基金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依照有關規定于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并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下行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精選不同資產類別中的優質基金,結合基金的下滑曲線和市場環境合理配置權重,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含超短期融資券)以及經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資產支持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包括 QDII基金、香港互認基金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基金)、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本基金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基金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 6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2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0%;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5%;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對投資比例要求有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做出相應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在海外實踐且卓有成效的養老目標日期配置原理與組合構建框架,通過將到退休日(目標日期)前收入積累的預期和合理的退休目標進行匹配、優化,來確定權益、固定收益等基礎資產類別的投資比例。本產品的基礎配置模型為目標日期下滑曲線,對應了投資組合在距離退休日不同時期的風險遞減的權益、固定收益等配置比例。本基金會適當對大類資產進行細分,以建立投資規則下精準的組合構成比例,底層基金配置有嚴格的篩選流程。本基金也會考慮在一定情況下將相關政策允許的單一股票、債券等資產納入投資標的范圍。 本基金以精選各資產類別中代表性強的子類別為組合構建基礎,通過自上而下的分層權重設置和均衡戰術調整,設定隨目標日期到期時間移動的權益、固定收益配置偏離和最終成倉比例。 1、下滑曲線 下滑曲線的設計參考海外成熟模型,同時結合國內證券資產弱穩定性、高彈性和市場情緒干擾等特點完成本土化改進。本產品的下滑航道設置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根據人口結構、人口行為信息和資本市場預期風險收益,確定與年齡相符的風險遞減路徑。第二步,根據特定的風險水平和大類資產長期收益特征,計算資產配置比例。第三步,在大類資產內部用不同的細分資產和策略來達到全面覆蓋和分散風險的目的。 本基金根據廣發目標日期型基金下滑曲線模型,隨著目標日期時間的臨近,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其中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以上或者最近 4個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資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下同)投資比例逐漸下降。 本基金對于下滑曲線資產配置中樞的偏離原則上向上不得超過 10%,向下不得超過 15%。 具體各年份下滑曲線值及本基金的權益類資產占比按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執行。在基金實際管理過程中,本基金具體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據中國宏觀經 濟情況和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做主動調整,以求基金資產在各類資產的投資中達到風險和收益的最佳平衡。未來,若下滑曲線發生調整,基金管理人須將調整后的下滑曲線在招募說明書中披露并說明相關情況。 當前,本基金的下滑曲線如下面圖表所示: 下滑曲線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中樞值以及權益資產投資比例上下限 下滑曲線 權益類資產 下滑曲 權益類資產 年份 年份 值(%) 比例范圍(%) 線值(%) 比例范圍(%) 2022 59 44-60 2035 40 25-50 2023 57 42-60 2036 38 23-48 2024 55 40-60 2037 36 21-46 2025 54 39-60 2038 34 19-44 2026 53 38-60 2039 32 17-42 2027 52 37-60 2040 30 15-40 2028 51 36-60 2041 28 13-38 2029 50 35-60 2042 26 11-36 2030 48.4 33.4-58.4 2043 24 9-34 2031 46.8 31.8-56.8 2044 22 7-32 2032 45.2 30.2-55.2 2045 20 5-30 2033 43.6 28.6-53.6 2046及其后 20 5-30 2034 42 27-52 預設下滑曲線圖 70 60 50 40 30 20 10 0 權益中樞(%) 權益下限(%) 權益上限(%) 2、戰術調整系統 配置比例根據一套定量與定性結合的戰術調整系統進行局部調整,從而起 到提高風險收益比的作用。戰術調整系統綜合衡量各資產類別的收益潛力、相關性以及相對吸引力,進而提出局部配置變化方案。 (二)基金投資策略 1、本基金管理人依托專業的研究力量,建立基金綜合評價體系,力求從不同資產類別、不同風險收益特征以及不同風格的基金中精選出優質的基金品種,確定本基金的組合配置情況。 基金綜合評價指標主要包含:基金業績分析、基金績效歸因、定性調研分析等。 通過對基金進行業績分析,比較各類型基金在不同市場行情環境下的業績表現情況,評估其收益風險特質。具體如下: 收益分析:如絕對收益率、超額收益率等; 風險分析:如年化波動率、最大回撤、相對最大回撤等; 風險調整后收益分析:如夏普比率、信息比率、索提諾比率等。 2、通過對基金進行績效歸因,尋求基金的收益來源解釋,分析其業績穩定性和持續性,結合對未來市場的研判評估基金的投資價值。具體如下: 配置分析:如資產配置情況、行業配置情況等; 持倉分析:如重倉持股情況、重倉持債情況等; 交易分析:如持倉穩定性、換手情況等。 3、在定量分析的基礎上,本基金將通過對基金進行定性調研分析,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經理有一個更加深刻全面的認知。具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投研團隊穩定性、投資方法及投資理念等。 結合上述定量與定性分析,篩選出各類型基金中優質的基金品種進行配置。 本基金將持續跟蹤投資組合業績,并基于基金綜合評價指標,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和優化,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資產增值。 (三)風險管理策略 本基金為目標日期基金,嚴格按照下滑曲線進行投資管理,隨著目標日期的臨近,逐步降低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同時,嚴格控制各階段權益類資產的比例范圍,結合各類資產研判在比例范圍內進行配置和調整,平抑組合單一資產的波動。在底層基金配置上,重視對子基金風險管理能力的評估,根據市場環境變 化及時調整子基金的配比,并通過多元化配置來分散組合風險。 (四)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方法,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分析方法,篩選出估值合理、基本面良好且具有良好成長性的股票進行投資。 定量分析通過財務和運營數據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本基金主要從盈利能力、成長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進行考量。定性分析從持續成長性、市場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對上市公司進行進一步的精選。 對于港股通標的股票,還將結合公司基本面和相關行業發展前景、香港市場資金面和投資者行為,以及其他世界重要經濟體的貨幣政策及發展情況等因素,精選符合本基金投資目標的港股通標的股票。 (五)債券投資策略 基于基金流動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資產的需要,本基金將投資于流動性較好的國債、央行票據等債券,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貨幣政策、證券市場變化等分析判斷未來利率變化,結合債券定價技術,進行個券選擇。 (六)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輔助采用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并做出相應的投資決策。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注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資產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80%; (2)基金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 60%(其中投資于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資產的 0%-50%);本基金投資于 QDII基金和香港互認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3)本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 股合并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9)除 ETF聯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產的 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10)本基金投資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0%; (11)本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15%; (12)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 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凈資產應當不低于 2億元;但被投資基金為指數基金、ETF或商品基金等品種的,其運作期限應當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凈資產應不低于 1億元; (13)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應當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 (14)本基金投資其他基金,被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經理最近 2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5)在本基金開放日,本基金投資于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規定明確在一定期限鎖定期內不可贖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2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鸪钟匈Y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2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2)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40%; (23)本基金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保持一致; (25)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 (26)本基金投資存托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計算;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第(8)、(9)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8)、(9)、(20)、(23)、(24)條外,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鹜泄苋藢鸬耐顿Y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持有具有復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鸸芾砣硕聲辽倜堪肽陮﹃P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于前述重大關聯交易,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性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 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后的規定的限制為準;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中證800指數收益率×90%+人民幣計價的恒生指數收益率×10%)×X+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收益率×(1-X),其中X為下滑曲線值,本基金各年的下滑曲線值參見招募說明書中的規定執行。(未完) ![]() |